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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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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法


淡江大學員工福利委員會設置辦法

 
67.03.10 第七十九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74.01.04 第十八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78.11.01 第卅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82)校秘字第三二○三號函修正
(87)校秘字第二一四三號函修正
88.9.3 第66次行政會議依據 88.6.9 第41次校務會議決議修正通過
88.09.10 (88)校秘字第二五四七號函公布
95.11.03 第56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95.11.13 校秘字第0950003079號函公布
97.06.06 第59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97.06.18 校秘字第0970001452號函公布
101.06.08 第67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105.11.04 第76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105.11.22 校秘字第1050011517號函公布
 
第一條  為增進員工福利措施,推廣員工福利業務,設置員工福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凡本校專任教職員工(含校聘之約聘僱人員)均為本會會員
第三條  本會之職掌如下:
     一、員工福利金基金之籌集管理事項。
     二、員工福利措施之研究改進事項。
     三、員工福利收入之分配應用事項。
     四、有關其他員工福利事項。
第四條  本會置委員若干名,委員之組成依下列規定:
一、教師委員由各學院、體育事務處及軍訓室各推選一名。
二、職員委員由全校單位組成為八個群組,每個群組各推選一名;群組組成方式由人力資源處規劃之。
三、工友委員由總務處自全校工友中推選二名。
委員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
第五條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委員互選之,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並得聘請顧問若干人。
第六條  本會置總幹事、副總幹事各一人,秉承主任委員之命,綜理本會經常業務,下設幹事若干人,並視業務需要得分組辦事,組置組長,均由主任委員提請委員會議通過聘任之。
第七條  本會每學期召開一次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主任委員召集之。
第八條  本會福利金,應設立專戶優利存款。
第九條  本會委員及工作人員均為義務職。
第十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後,自公布日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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