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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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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法

  淡江大學員工福利委員會設置辦法

 

67.03.10 第七十九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74.01.04 第十八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78.11.01 第卅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82)校秘字第三二○三號函修正

(87)校秘字第二一四三號函修正

88.9.3 66次行政會議依據 88.6.9 41次校務會議決議修正通過

88.09.10 (88)校秘字第二五四七號函公布
95.11.03 56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95.11.13
校秘字第0950003079號函公布

97.06.06 59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97.06.18
校秘字第0970001452號函公布

101.06.08 67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101.06.18 校秘字第1010005078號函公布

105.11.04 76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105.11.22 校秘字第1050011517號函公布

111.06.10 87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111.06.28 校秘字第1110005495號函公布

 

 

第一條  為增進員工福利措施,推廣員工福利業務,設置員工福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凡本校專任教職員工(含校聘之約聘僱人員)、執行校級計畫及推廣教育處自行約聘僱人員均為本會會員。

第三條  本會之職掌如下:

     一、員工福利金基金之籌集管理事項。

     二、員工福利措施之研究改進事項。

     三、員工福利收入之分配應用事項。

     四、有關其他員工福利事項。

第四條  本會置委員若干名,委員之組成依下列規定:

一、教師委員由各學院、體育事務處及軍訓室各推選一名。

二、職員委員由全校單位組成為八個群組,每個群組各推選一名;群組組成方式由人力資源處規劃之。

三、工友委員由總務處自全校工友中推選二名。

委員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

第五條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委員互選之,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並得聘請顧問若干人。

第六條  本會置總幹事、副總幹事各一人,秉承主任委員之命,綜理本會經常業務,下設幹事若干人,並視業務需要得分組辦事,組置組長,均由主任委員提請委員會議通過聘任之。

第七條  本會每學期召開一次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主任委員召集之。

第八條  本會福利金,應設立專戶優利存款。

第九條  本會委員及工作人員均為義務職。

第十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後,自公布日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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